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1份);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合伙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