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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5、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6、出资权属证明:
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7、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①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②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8、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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